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事业第四十三条有效自治机关推动科技事业发展,鼓励、支持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普及,重视科学技术创新,加强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健全科学技术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