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生态文明建设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机关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