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机关发展循环农业,坚持农牧结合、草畜联动的农牧业生产经营模式,推进农牧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构建具有高原特色的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

自治机关优化农牧业产业结构,发展优质粮食、绿色果蔬、特色养殖,推进高原绿色有机农畜产品产销基地建设。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