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旅游企业开发、推广具有革命文化特色的旅游线路、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旅游景区(点)依托革命文物资源,与当地其它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资源有效整合,打造具有本省特色的红色旅游品牌和红色旅游线路。

主要运用革命文物资源进行旅游开发的,旅游景区(点)经营性收入应当优先用于革命文物的保护修缮和展示运用,具体比例由革命文物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