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运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机构应当运用革命文物组织开展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长征精神、老区精神、安源精神、八一精神、方志敏精神等孕育在江西红土地上的革命精神理论研究,挖掘革命文物的思想内涵、精神内核和时代价值,提升革命文化影响力。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