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作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标识。保护标识应当包含名称、保护级别、史实介绍、设置机关、设置日期等内容。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标识样式由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