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拖延验收时间,不得降低标准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接收。

超过建设项目审定工期未组织竣工验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可以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