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社会保障、教育科研、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等领域社会诚信建设,鼓励社会成员之间以诚相待、信守承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