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依法撤销、确认无效或者变更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更正后的信息同步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从数据库中删除或者更正该信息。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