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内,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单位或者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单位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修复,并撤销失信信息的公示。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