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三十条有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仅在本省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由本省地方性法规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