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仅在本省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由本省地方性法规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