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