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以及社会信用环境建设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