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犬只饲养、经营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指导和监督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

农业农村部门对犬只免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犬只免疫接种机构和饲养、经营、收容救助、无害化处理等场所防疫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