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养犬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区包括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严格管理区以外为一般管理区。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