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倡导、鼓励、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长效机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