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由公安、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互联网信息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集中治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