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鼓励与禁止第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网络安全和秩序的不文明行为:(一)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暴力、恐怖、迷信或者低俗淫秽信息;(二)擅自泄露、传播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视频、照片等;(三)以拨打推销电话、发送广告信息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四)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或者胁迫他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网络安全和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