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传统村落保护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葬坟等破坏村落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在民居和公共场所存放爆炸性、易燃性和其他危险品;
(三)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河塘水系、道路、公共场所等;
(四)在非指定区域倾倒、堆放、燃烧垃圾,随意排放污水;
(五)随意张贴广告、标语,堆放、悬挂有碍村落容貌的相关物品;
(六)刻划、涂污、损坏传统建筑物或构筑物,移动、损坏保护设施;
(七)其他影响传统村落保护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