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使用以及与药品使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个人自购自用药品以及法律、法规对药品使用有特别规定的,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