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前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