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学前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