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尊重儿童人格,保障儿童权利,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行科学保育教育,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