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安全评估过程进行影像记录,影像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电梯安全评估结论报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告知电梯所有权人。

电梯安全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