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使用的,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主要零部件达到设计使用次数的;

(二)故障发生频率高,并且所有权人同意评估的;

(三)使用十五年以上的;

(四)其他情形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