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五章 检验和评估第三十三条有效电梯检验应当由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生产或者使用管理单位提出检验申请,应当在申请表中注明电梯的设计选型,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