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乡建设档案事业与城乡建设发展相适应。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所需要的档案保护、数字化处理、信息化建设、动态维护、设备更新以及库房建设与修缮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