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