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第四十条有效涉密城乡建设档案的保护、利用、密级变更和解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和查阅人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涉密档案的内容。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