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第三十九条有效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城乡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但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要利用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