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载有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档案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