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各自保管的城乡建设档案采取现代技术手段进行备份,保证城乡建设档案的安全。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城乡建设档案异地备份。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