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第十九条有效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形成或者接收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按照本行业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利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