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第十八条有效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部门和单位管理的专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行业档案管理规定向本行业主管部门移交档案。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