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诚实守信意识,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

对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