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第二十一条有效第二十二条 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依法公开、政务共享、依职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和授权查询的方式披露。市场信用信息可以通过由社会信用主体主动公布、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依照约定提供等方式披露。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