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第十二条有效下列反映社会信用主体守法诚信状态的信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档案:(一)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二)参与志愿服务、无偿献血、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三)反映其守法诚信状态的其他信息。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