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与住宅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推动住宅物业管理向标准化和智能、绿色方向发展,提高住宅物业管理水平。
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包括电子数据投票系统在内的统一的住宅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物业管理各方应当将物业管理相关信息依法在信息平台予以公开,并对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住宅物业管理信息公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