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紧急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

(一)外墙、屋面渗漏的;

(二)电梯发生故障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的;

(四)楼顶、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六)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的(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二次供水水泵设备维修、养护的除外);

(七)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八)需要实施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需要立即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在列支费用前,应当将应急维修费用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