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该资金归业主所有,纳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