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当事人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归属。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尚有空余车位、车库的,可以临时出租给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单位、个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车位、车库的平面图,并在图中实时标注出售、附赠、出租等情况。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