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一节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材料到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承接查验备案相关资料抄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查验备案后三十日内将下列情况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一)承接查验时间、范围;(二)查验的事项及结果;(三)存在问题、解决办法及时限;(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