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出现缺员,可以从候补成员中递补。

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成员总数二分之一或者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调整。

业主委员会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或者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合同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调整。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