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组织形式/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十三条有效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前按照规定标准将筹备费用交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用于业主大会的筹备。筹备经费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