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可以在健康保健体检、游览旅游景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给予减费、免费等优惠。

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