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以建设项目配建为主、独立建设为辅、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原则,统筹地上地下空间,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