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二)按照停车泊位标示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公共通道;

(三)非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

(四)在非充电状态下不得占用充电停车泊位;

(五)车辆不得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