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第四章 车辆停放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二)按照停车泊位标示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三)非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四)在非充电状态下不得占用充电停车泊位;(五)车辆不得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