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管理的区域的停车管理和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和道路货物运输场、站等专用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