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非机动车停车需求,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便于管理的条件下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单独划定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停放点。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