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三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